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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楼道内充电起火致一人死亡 物业赔偿10.8万

2017-08-31 喜欢就点→ 物业管理圈

电动车停在楼道内充电

夜里发生大火,导致一住户死亡

阜南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

小区居民楼楼梯间电瓶车着火

引起火灾事故损害赔偿案

法院判决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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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马某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无异议

争议的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等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火灾发生楼梯间,楼梯间属于公用部分,属于物业公司应当管理的空间,居民楼的公用空间是不准许存放车辆和杂物的,但根据火灾认定书认定在楼梯间存放电瓶车并充电,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同时,楼梯间存放有杂物,是造成火灾的又一个原因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者,对电瓶车在楼梯间存放并充电及楼梯间存放杂物等潜在的危险负有巡查、提醒义务;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平时检查时,已经发现潜在的危险,但没有及时通知各业主或自行排除危险,如切断电瓶车充电电源、移出楼梯间杂物等措施,更没有对电瓶车进行相应的管理登记,最终造成火灾事故,法院认定大天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上存有过错


物业担责20%,被判赔偿近11万


马某在火灾发生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逃生、呼救或其他自救措施等逃生,对造成自身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目前电瓶车所有人、杂物存放人没有查明,马某亲属可以待有关机关查明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大天物业公司赔偿马某亲属合理损失的20%



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马某亲属各项损失共108313.03元(大天物业公司已付50000元,在执行时扣除)。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本文人名均是化名)


法官有话说:

本案的小区物业公司在平时管理中,也发现了居民楼楼梯间存放杂物过多,电瓶车都在楼梯间充电等安全隐患,但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如移除杂物,规范电瓶车充电等,在火灾发生时,措施不力等,导致一人死亡的火灾事故。

为了小区的安全,居民应当加强自律,不占用公共空间;物业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占用公共空间的杂物,履行职责,加强对电瓶车充电管理,为小区营造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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